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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新聞發言人2日就擅闖軍事禁區相關人員被香港警方拘捕一事回答了記者提問。
  發言人表示,駐軍註意到,擅闖軍事禁區相關人員已被香港警方拘捕,由警方按法律程序處理。駐軍認為,擅闖軍事禁區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及香港《公安條例》等法律,是對駐軍的公然挑釁,必須依法懲處。駐軍重申,對於此類擅闖軍事禁區的行為,將依法採取堅決果斷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其本人負責。
  對於擅闖軍營一事,香港社會各界多有譴責。不少政界人士指出事件“超越了界限、具有挑釁性”,他們認為市民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但必須合理合法。警方拘捕有關人士,能夠給社會一個清晰的信號,向市民及社會強調這種衝擊行為是不恰當且不合法的,希望警方依法處理。
  中新
  又訊香港警務處警察公共關係科1日晚表示,中區重案組當日19時在中環拘捕一名29歲謝姓女子及一名15歲陳姓男子,他們涉嫌2013年12月26日下午擅自闖入位於中環軍營的解放軍駐港部隊總部。
  香港警方表示,這兩名人士觸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8條,在無許可證情況下進入香港駐軍禁區。
  另外,一名36歲區姓男子1日下午在中區遮打道因涉嫌盜竊手推行李車被捕。警方懷疑該名男子亦涉嫌與上述擅闖解放軍駐港部隊軍營案件有關。
  當日早些時候,香港警務處中區重案組已拘捕了兩名涉嫌擅闖軍營者,包括一名28歲招姓男子和一名40歲張姓男子。目前該兩名男子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1月下旬返署報到。
  2013年12月26日下午5時許,數名香港市民未經解放軍駐港部隊批准,並不顧軍營營門哨兵的警告,強行闖入中環軍營進行滋擾。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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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將獲刑2年
  記者從香港律政司官網法例資料系統中查閱到了《公安條例》,該條例共53條,其中香港警方表示兩嫌疑人觸犯的第38條的內容為“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a)如非根據並按照根據第37條所發的許可證進入或離開禁區;或(b)違反規限該許可證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該條例第37條則明確規定“如禁區屬香港駐軍占用的地區或地方,或是為中央人民政府的其他目的而被占用的地區或地方,則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任何獲他為施行本款而授權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可向任何人發出許可證,以准許該人進入及離開該禁區”。
  這意味著,如果這4名擅闖駐港部隊軍營者罪名成立,將最高可判監禁2年。  (原標題:駐港部隊:對擅闖禁區將採取堅決果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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