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晶 丁傳富
  本報訊(記者歐陽晶 通訊員丁傳富)前不久,公安機關向江西省銅鼓縣檢察院提請批捕涉嫌失火罪的戴某。該院認真聽取戴某辯護律師的意見,瞭解到戴某親屬已經和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在綜合考慮戴某的犯罪情節、家庭狀況及被害人意見等因素後,該院對戴某作出不批捕決定。
  “審查逮捕是我們辦理刑事案件的一個重要關口,是否批捕應慎之又慎。認真聽取、仔細分析辯護律師的意見,對做好審查逮捕工作十分必要。”銅鼓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胡德鳳告訴記者,今年年初,該院制定了《審查逮捕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實施辦法》,要求承辦人員在收到審查逮捕案件時,應立即對案件進行初審,第一時間瞭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委托律師。對已委托律師的,主動與律師聯繫,聽取意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立即督促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針對部分律師以郵寄方式提交律師意見的特殊情況,該院規範受理程序,每天派員重點跟蹤律師意見信件,及時將律師意見轉交承辦人。對律師提出書面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的,當場製作《接收證據材料清單》。律師要求當面提出意見的,立即安排檢察人員當面聽取,並製作《聽取律師意見筆錄》。
  對律師提出的不構成犯罪、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該院要求承辦人審查後及時向主辦檢察官、科室負責人彙報,並視案件需要提交科室討論,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詳細闡述是否採納律師意見及理由。
  此外,為確保律師瞭解意見採納情況,該院還要求承辦人在案件審結當日將意見採納情況告知辯護律師。律師以書面方式提出的,以書面方式告知,律師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以口頭方式告知。
  該《辦法》實施以來,該院審查逮捕案件質量有了進一步的提升。今年以來,該院共不批准逮捕6件8人,不批准逮捕比例較去年同期增長16%,其中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後作出不捕決定的3件5人,沒有發生一起捕後被判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捕後不訴、判無罪或撤銷案件等情況。  (原標題:傾聽律師意見有了“硬杠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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